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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讨债公司:什么样的债务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借了钱,另一方事后追认并同意偿还。那么,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来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一起案例。
艾某与海某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22年3月,艾某从张某处赊购了价值 7 万元的化肥,双方约定于2022年10月支付货款,并且以艾某的名义出具了借条。然而,当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来时,艾某却想尽办法百般推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2023年8月10日,在张某多次向艾某催讨货款之后,艾某向张某偿还了2万元。因张某急需用钱,于是在当日下午前往艾某的住处催要剩余的货款。当时艾某与妻子海某均在家中,海某作出保证,一定会向张某偿还剩余货款,并立即向张某转账1万元,艾某又重新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剩余4万元货款将于2023年10月31日前结清。
此后,艾某依旧未按时还款,张某遂将艾某、海某夫妻二人起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要求艾某、海某夫妻二人清偿剩余 4 万元货款。法院受理此案件后,艾某、海某辩称,海某与本案毫无关联,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艾某和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双方形成的借债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艾某与海某是夫妻关系,买卖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海某向原告作出其愿意偿还剩余货款的保证,应当认定海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说明涉案债务系艾某、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艾某、海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艾某、海某向张某偿还货款4万元,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针对较为典型的三类夫妻共同债务予以了规定,分别为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其中,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通常体现为夫妻双方事前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进行追认的债务。事后追认的方式并非局限于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诸如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能够承载相关内容的通信方式,都有可能作为事后追认的具体形式被参考。需要加以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配偶有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也就是说,配偶仅仅向债权人进行转账、还款,然而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并不能仅凭此就认定配偶存在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在实践当中,常见的夫妻共同债务追认情形包括在电话、微信里承认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或者作出愿意共同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