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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收账公司:分公司的债权能不能以总公司名义转让给别人
原则上讲,分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有权以总公司的名义转让给他人。
这主要基于在法律层面上,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其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往往由总公司承担,相应地,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也可以交由总公司进行处理与处置。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无论何时何地,任何形式的转让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