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清债公司:债的含义?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 ,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债的标的。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和债务是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债即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因此,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债的关系的立法,在各国也分别称为债法、债权法、债务法或债权债务法。
债的关系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亦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债权人只享有要求债务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同样,债务人也只负有向债权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根据各种法律事实而发生。西方许多国家将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4种。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债的产生根据可分为4类:行政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债的关系从它发生的时候起,就具有拘束力,在法律上就有强制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完成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如交付物、给付金钱、提供劳务或不进行竞争等)称为债的履行。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的目的就达到了,债的关系也就消灭了。因此,债的履行是债的最正常的消灭方式。债的履行须遵循亲自履行、同时履行、全面履行、实际履行的原则。
债的不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实施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又称债的不给付。在中国,不履行债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表现,债务人要负民事责任,受到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还应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不履行债的民事制裁方法是:追索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债务人如遇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天灾、战祸,可以免除责任,但须负举证责任;对迟延履行后所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债的转移即不变更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变更债的主体——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就是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包括:债权转移;债务转移;债权、债务全面转移。
债的消灭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和经济生活实践,引起债的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有:债的履行 、债的抵消、行政命令、双方协议、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等。
债务关系的特征 | 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是能用货币衡量的财产法律关系 |
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即债具有相对性 |
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 |
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 |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债的相对性 | 债的主体:权利人与义务人 |
债的内容:债权和债务 |
债的标的:给付行为——指债务人的行为 |
债权不具有优先效力 |
给付行为 | 交付财务 |
交付金钱 |
转移权利 |
提供劳务或成果 |
不作为 |
债权分为 | 财产权 |
请求权(是平等的) |
相对权(特定的债务人) |
平等权有 |
期限权利 |
相容性(不具有排他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