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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委托合同需要赔偿违约金的问题给予答案,其实这样有关合同的问题,长沙讨债公司给你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可知,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即可以依法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果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违约金,且解除委托合同系一方违约之结果,则需要赔偿违约金。不论是委托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合同违约之适用都是一样的。而且根据目前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以继续适用。

如果委托合同之解除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则该当事人不需要赔偿违约金,也即是否赔偿违约金要考虑双方在解除委托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违约事由,如果存在,则过错方或违约方需要赔偿另一方违约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讨债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讨债中防止逃债

债务人为了逃债,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

(l)企业兼并、倒闭、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所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

(3)债务人准备将商品转移、处理,换上代销商品,难以用于抵债;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频繁地变更经营场所;

(5)企业不清算就擅自关闭;

(6)虚拟注册资金,虚拟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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