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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要债公司:收账公司如何对付老赖?

长沙要债公司:收账公司如何对付老赖?

要想真正了解如何全面有效追回货款/债款的方法,首先需要解决以下几点:

1)应收账款的难点在哪里?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2)起诉真的无效么?为什么会有‘无效诉讼论“?

3)欠债不还/恶意躲避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4)起诉后执行的财产有哪些?法院是如何终本?

5)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在哪里?

6)市面上的催收方案有哪些类型,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7)如何利用智慧法院的大数据系统进行深度催收?

8)必须要收藏的6个催收技巧!

我们很多朋友总是会抱怨:对方都恶意转移了财产了,那能有啥招啊!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个问题,但我们不能一直抱怨问题,而是要思考这个问题背后的原因,因此,我们需要从这个问题中找到原因是极为重要的:

1、中国是差序化格局的人情社会结构,无论是生活还是商业行为都在遵循这样的规则,以人情世故作为商业合作的约束,这导致我们在法律意识上就显得有些不太重视,随着商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发展,我们在商业合作上的道德观念需要重新升级,以合同契约的法律保障基础上的合作是对双方的负责任,是新形态的道德形式,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之间的“人情世故”;

也许你会说:你所在的行业都是口头协议合作的商业惯习啊;只能说事实是非常残酷的,总有得有失,就看自己能否坚持长远利益,建立ABC类客户管理办法,不断去筛选和沉淀信用等级高的客户,这样才能走的更加的远,有些客户即使你万般逢迎,最终还是离你而去;

公司在应催收账款的风险规避要先从客户评估开始,公司不去创造利润其实就是一种罪恶,不能带来利润的客户是公司的负债而不是客户,在和客户签约前务必要对其财务状况以及信誉资料调查,对客户的信用做出评价,控制应催收账款的规模,我们都会有具体的方法和技巧;

对账单是证明欠款的重要证据之一,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对对账单的制作不够仔细和严谨,从而导致欠款方否定欠款事实或否认欠款数额而败诉;因此在与欠款方签订对账单时,应尽量在单据上加盖公章,不能随意由公司工作人员代劳,因为日后欠款方若有意否认欠款的事实,可以以签名的并非员工/没有此人为理由进行抗辩,若对账单没有盖章而只有员工签名的,应要求法院调查此签名员工的社保资料以确认为公司员工,若没有社保以及工资等资料证明授权,那么法院极大可能会认为对账单不合格而不认可;

记住法条:买卖合同的送货单/对账单等交易凭证中仅有员工签名而无企业盖章的,能否认定企业为合同当事人!

2、我们常抱怨法院执行难的背后关键除了上述说的缺乏法律意识以及证据保全弱化的原因外,还有另外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在催收程序和管理上会有意无意给对方提供转移财产的足够时间!公司应把收款责任落实到签约人员,很多事主过于关注签单而忽视了对货款后续的责任落实,需要完善合同的约定,尤其是要注意主体适格/纠纷处理方式和管辖的约定,欠款出现后要及时通过催款函和律师函催收,确定是坏账时马上起诉,便于做好财产保全的工作!

如果公司尚不急于提起法律诉讼追讨欠款的,就应该及时向欠款方发出催款函,催款函可以起到延续诉讼时效的作用,让自己有更多时间准备和考虑,在寄出催款函后,应将催款函复印件以及快递底单留底,同时打印对方的签收情况,以便日后起诉时提交证据,作为欠款方欠款的证据之一;

3、中国的法律体系过于庞大,是因为我们人口众多,56个民族,而且每个地区的风俗习惯和人情良俗的多样化,这就导致纠纷的种种问题,这是国内司法成本极其高的原因所在,每天法院新增的案件以及要处理的压力是极其大的,因此对于金额不是特别巨大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经济案件,一般依赖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深度的财产追索是很难的,因此我们在进行涉及财产方面的商业行为,务必要依靠自己以及律所再加专业的机构自主挖掘更多的线索,及时提供给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为此笔者建议:要懂得内思反省!

1 关于起诉无效论的吐槽

 先森先生从事法律行业多年。他每次和朋友、客户甚至路人交流,经常会听到:现在,起诉也没用,你找不到财产,有人找不到人,法院也无能为力!然后就是对国内法律的失望和委屈!

首先本人还是表示理解,不止是他们,连我们自己作为法律行业人员都会难免对此有些失落,毕竟我们中国的法律体系过于庞大以及多样复杂,需要完善的地方太多了,这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而且加上咱们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也衍生了太多的投机主义以及小聪明行为比如搭便车等,在民事经济纠纷中,常利用制度漏洞进行搭便车,恶意转移或者躲避财产,但是本人以法律行业职业人经验无比坚定建议:务必要相信党,相信人民,相信政府,相信依法治国的方针!相关司法机关部门都在不断出台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特别是失信被执行人员的难点!

 首先,我们要重新简明清晰地梳理一下,影响诉讼效力的原因有哪些?

 那怎么解决这些原因呢?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和选择有效的诉讼委托!

1)证据的保全和梳理

涉及到整个案件全过程的有效证据有没有做保存,有一部分原告或者双方主体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单纯依靠传统道德价值观的判定标准就想胜诉是不太可能的,当然咱们不是专业律师不知道有效的证据有哪些,但是平时在涉及到自己利益的任何事情,最好具有保全证据的习惯,比如借款要有协议/合同,拍摄的视频最好是备份,现在特别是微信时代,适当的时候要选择发送给信任的好友,不要单纯保存在手机里;

2)委托律所的专业性和服务

首先我们得明确决定胜诉的最关键的两个因素,一是法官,二是律师;对判定结果的决定权在于法官,但是法官裁定的依据在于律师对于整个案件的法理的阐述和展现,有经验的老律师的技巧性法理呈现是足够影响法官的判定,另外是律师的服务是否具备责任感,比如说终本后是不愿意再免费配合,即使是很简单的书面申请都需要收费!

3)起诉到执行的周期长

正常走到诉讼基本属于撕破脸的阶段,要么是对方确实遭遇不好的境遇无法解决,要么是对方故意甚至恶意躲避,从起诉到判决到强制执行基本正常在3个月以上,流程以及成本是较高的,但是最重要的是给与了被告足够的时间进行财产的转移,虽然说可以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但是比较是不够全面的,对于有点小聪明的老赖早就在起诉初期就转移走了,这给后面执行难增加了巨大困难;

4)司法机关执行成本和精力有限

基本上法院每天都会新增非常多的民事纠纷案件,加上司法流程的繁杂,执行成本是巨大的,很多案件是需要较长的周期排队的,基本上6个月就要进行终本程序,鉴于个人信息合规的严控,法院在民事纠纷的财产冻结更多是停留在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的查封和冻结上,基本做不到深度,除非有明确的线索指向,一方面是因为查询权限,另一方面是精力成本;

5)被执行人投机“有效”规避

很多被执行人通过有限的法人责任,比如注册挂靠的名义公司进行合同签订,只承担有限责任的债务;将自己名义下的公司/房子/车子等资产转移到亲朋好友名下或者隐形股东等行为恶意躲避,这是目前执行难遇到最大的瓶颈问题!

 还有其他时效性的问题,甚至还有很多原因。上面列举了影响诉讼效果的关键因素,但这并不代表诉讼无用!接下来说说卢先森针对这五个主要原因的可行解决方案,因人而异,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中就被限制高消费的自然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有其他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受到刑事处罚!

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具体内容:

(一)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三)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时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四)子女就读高消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五)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六)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同时需要了解是纳入失信人名单是具有期限的:正常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 作为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的规定,执行终结不同于执行完毕,属于执行程序中的非正常结束制度,且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执行程序不要恢复!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对被执行人就不再理会和采取进一步行动了么?

并不是这样,我们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再看下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二条第三款【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

 执行法院通过通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必须完成已开通查询功能的全部财产项目的查询。如果只查询部分物业项目,不符合完成网络调查的要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前,距前次全网查控完成已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前通过全网查控系统再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方的司法的指导性意见是不一样的,我们来看一下很有参考性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查控系统上未查到财产,能否直接以终本结案?】:根据《终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对于查控系统不能覆盖的财产,尤其是外省财产,当事人提供线索的,应予核查,不得以终本方式结案。

另外这里讲到的总网络查询的财产线索主要有:

(一) 工资、津贴、奖金等收入;

(二) 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三)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四) 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五)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

(六) 分红、租金、承包金等预期收益;

(七) 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认缴出资与已经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八) 其他应当报告的有价值财产;

总网络系统是指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财产采取查控措施;

因此综上所述,一般人民法院采取终本程序主要原因有:

(一)在总网络系统查询不到新的有效财产线索;

(二)执行工作流程和内容要求繁多,工作量较大,成本较高,因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跟相关单位需要协调,更为重要的案件数量多;

(三)人民法院查扣冻财产是有期限的,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三年!

 根据这些原因,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能完全依赖人民法院的执行系统,必须在信任人民法院的基础上,主动收集和提供更多的财产线索,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民事经济纠纷并没有那么全面,只是法院总网络系统中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这些财产线索极易被转移,要结合生活场景的大数据来获取。一旦发现新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

1)被执行人破产等无支付能力

这样的情况是最难执行的,但并非是最糟糕的,因为毕竟被执行人还是有再就业以及创造劳动财富的能力,最好能及时给予理解并做好分期偿还的协议;

2)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甚至躲藏

这样的情况是最为可恶,很多被执行人甚至微信和支付宝等都是身边亲戚朋友实名认证并非本人实名的微信,所以查封冻结名下的银行卡和微信/支付宝钱包功能也是无效的,现在信息合规极为严格,不是本人不可以随意作为执行第三人,包括深圳试行的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基本生活,这是由中国当前的主要社会矛盾决定的!特别是躲藏找不到人的情况是极其难以执行的,但是并不代表没有办法!

3)法院案件数量过多精力成本考虑

正常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属于民事纠纷,加上各个地区的法院基本上每天都不断新增案件,同时案件的执行是需要一定的周期以及较大的精力成本,所以案件在执行的时效性上肯定会受到影响!

4)执行财产线索层面还需深度

正常的法院执行人员首先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房产以及微信/支付宝进行财产冻结和查封,但是一般走到了强制执行的案件要么被执行人员没有支付能力,要么就是已经转移了财产,而且案件大部分属于民事类型,加上法院需要执行的案件太多了,不可能甚至也没有权限对个人进行深度全面的大数据分析,而且6个月后是必须要做终审流程;

5)利用法人有限责任等制度投机躲避

 在我的职业经历中,我看到很多业务关系都在搞机构炒作。比如某公司注册了一家100万的服装品牌公司,和多家工厂合作,以这家公司的名义采购1000万。最后货款没到,很多工厂剩下的900万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公司地址是不真实的经营场所。还有的是旗下公司或者房产注册所有人不是债务本人!

目前市面上催收的方法无非也就是2种,要么是通过正常的诉讼催收,要么就是通过委托催收机构,当然也会有两者结合,在专业催收机构这种类型种又衍生出不同的催收方式,接下来我们就重点讲讲这个;

市面上常说的专业催收机构发展的巅峰期正是在P2P遍地开花的几年,我们常见的各式电话轰炸,给身边的朋友家人亲属挨个进行关联催收,甚至都有带着“黑社会”性质的暴力催收....反正只要能找到当事人的一定会有各种方式逼着你还钱,只要能找到当事人,基本这些机构跟当地的某些公安机构/车站/机场相关人员有着一定的利益联系,他们都能做到到机场或者车站监控调度室即时现场抓人等....针对一些企业老板的欠债,一般都会直接拉到水疗会所呆个几天就能把钱收回来.....

这个阶段的催收收益比较可观,反正不管是死账,还是僵尸账都可以,而且都是风险代理即事后成功后再收费,比例在30%-50%不等,收入那是非常可观;

随着打黑行动以及个人信息管控逐渐加强力度后,专业的催收机构开始慢慢也走上一定合法化,但是找人成本高了很多,对应催收的业务也开始进行筛选,这里大家可以做下小笔记,以防上当受骗,特别是针对已经诉讼过以及无法找到对方的情况,目前市面上的催收机构是基本很难有信心的,他们主要靠什么挣钱呢?就是靠找人这个点进行忽悠:

比如一般都是说你这个单很棘手,需要找到人才有办法,现在有几种方式要找到人,但是这个肯定要提前付费的,我们是坚持成功后再按照比例收,但是你找人肯定要先付费,因为我们也是找的第三方机构:通过快递定位费用是xx千元,微信定位是xx千元,全国车辆定位是xx千元,还有一种是确定保证能找到人的方法有xx万元等,这些你可注意了,如果不是可信任和合作过的就真的要谨慎;

当然也会有专业合规的催收机构,一般都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欠款人的更多信息,在适度的允许范围内催收,比如到办公室以及生产场所进行适当压力的沟通,这个可以允许的,但是不能恶意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以及第三人的生活;

一般专业催收机构的收费都是事后成功再按照比例进行催收,差旅费正常是要当事人支付,通过对欠款人的分析后,事先在当事人的活动和工作场景下进行调研,如观察对方的穿着,居住环境,开的车辆等综合分析,确定是否真的有偿还能力还是恶意转移财产躲避,再采取一些适度的非常规催收手段,但是一般都是需要找到欠款人,如果找不到,基本上也很难催收,然后找到欠款人后,当面进行适当压力的沟通,可选择适当分期以及重新签订相关协议确保诉讼的时效,这就是需要人性层面的催收技巧,这也是专业催收机构的优势;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公司不能聘请收账公司清收欠款,但是收账人员在代为收账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伤亡或做出犯罪行为时,委托他们收账的公司相关负责人也需要一起承担刑事责任,现实中确实有不少公司负责人因为雇佣收账公司而被羁押的案例,也就是说法院一般会对收账公司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委托人或成为共犯!

当然目前专业催收公司也很少会出现严重违规的催收方式了,但是多少还是会带有一定黑社会的基因,因此在选择催收公司委托中务必需要谨慎,要对机构有足够的信任和了解基础上再进行委托,最好是聘请律所机构以及律师一起结合,更好进行风险的割离;

目前确实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问题,国家相关部门也一直在全力推进依法治国,寻找解决这个困境的突破口,自然也就有了智慧法院大数据的方法试行,但是鉴于个人信息管理的原因,目前更多是针对法院以及律所方面层面进行市场推行;

智慧法院大数据系统具体是指:通过以具体案件所在管辖权的法院的协助调查函为基础,以专案专用的合理合法依据,打通了三大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银联、美团平台数据,通过大数据模型分析形成法院、律所及原告需要的涉及失信被执行人全面通信/历史活动轨迹/消费/不动产等360度的深度数据报告,更好保障原告的合理主张权益!

∙三大运营商协助调查被执行人以下信息:被查询人名下登记的手机基础数据、网络分析、缴费分析、通话记录、宽带安装地址、发送方为快递和银行相关的短信内容以及全年历史记录;

∙美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以下信息: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姓名、订餐电话、接餐电话、下单时间、接单时间、接单地址、支付账号、酒店订单等相关信息,全年历史记录;

∙中国银联协助调查被执行人以下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全年的历史消费记录

看看目前我们已经落地的实际案例:

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及6大催收技巧,请关注:销谈律先森

销谈律先森从事了8年多的市场营销,其实4年的法律服务行业,从营销策划到一线地推/会销/面销的销售员到销售管理人员,再到自己的法务公司和合作的律所,深谙如何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对企业提供安全感的保障,另一方面更清楚如何有效融合营销为企业主创造更多的业务/项目机会,真正能帮助企业创造实质的价值,法律作为商业社交的名片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能快速为商业合作建立可信的买卖基础!目前推出了法律服务和营销深度链接的服务更好助力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的创新方案;

 希望法律服务不是冷冰冰的服务,更多的是可以传递给你的:实用、专业、负责、有保障!希望我们以后能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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